当期刊数字化,遭网络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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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的PC 网络电子版可谓是期刊数字化的初级阶段——比它更原始的可能就只有光盘版了。几大以发行、销售期刊电子版为主营业务的网络平台,中国知网、万方数据、龙源期刊网,其成立时间都接近或超过10年。10 年来, 期刊数字化的终端从PC 到手机到阅读器到iPad,经历着日新月异的变化, 并催生各种新的业务形态,也诞生出一批新型的企业。与之相比,这些经营期刊电子版的网络平台概念不新,模式不新,没有新闻点,一度消失于媒体和公众的视线之外,估计短期内也不会引起新的兴趣——如果不是因为“龙源事件”。

5 月27 日,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魏剑美状告龙源期刊网版权侵权并依法胜诉,龙源期刊网法人代表、总裁汤潮拒绝支付总额两万多的罚款,被行政拘留惩罚。

当日,汤潮被拘的现场照片上了报纸,并在新浪微博上疯传。一石激起千层浪。区区两万元,龙源付不起吗?付得起,为什么不付?魏剑美告的是什么,又“依”的什么“法”胜诉?

当期刊数字化 遭网络版权保护原来,依据《著作权法》及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网络传播构成侵权。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才颁布,以中国知网、万方数据、龙源期刊网几大平台为例,数据库里早已积累了大量的未授权作品,这就为后来他们遭遇的多起版权纠纷埋下“隐患”;而在条例颁布之后,因为种种原因,平台也未能一一获得作者授权,可谓背着“定时炸弹”前行。他们不是恶意盗版,不是那种“强盗公司”,某种程度上,他们都算是遵纪守法的企业,也正因为此,他们的“违法”才更凸显出行业的问题。

已经存在了10 年的企业和行业,不可能一棍子打死;但已经持续了10 年的做法若有不妥不合法,不能因为惯性就许可。立法机关、政府、企业、刊社都有太多需要思考的东西。

何况,这不是哪家或者哪几家企业的问题,除了中国知网、万方数据、龙源期刊网,ZCOM、悦读网、读览天下也是期刊网络版的发行平台;这也不是这类网站的问题,盛大的“云中图书馆”有期刊,汉王的电纸书里装着期刊,中国移动的手机阅读里少不了期刊,iPad 更是期刊数字化的新宠。

有人预言,2018 年数字出版会全面超过传统出版。不管以哪种形式、哪种终端呈现,一旦做期刊数字化,就必然面对“网络版权”的高墙。解决不好,刚刚全面开花、正在加速发展的期刊数字化之路,将受重挫。

形势紧迫。6 月11 日,中国期刊协会召开了“网络环境下期刊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研讨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管理司、中国期刊协会、中国版权协会、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引导探讨,品牌刊社、知名作者、龙头企业围桌商议,律师、专家现场支招。6 月21日,总署又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及刊社代表,召开了“期刊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专门会议”。本期专题,我们在几次会议的基础上,查阅了更多资料,做了更多的补充采访,以期业内借鉴。

单靠几次会议固然解决不了问题,我们的专题也可能只是蜻蜓点水,但因“龙源事件”拉起的警报已经响起,期刊数字化网络版权困境的破解之法,正在酝酿。解读:纠纷因何而起?

期刊数字化网络版权面临的核心问题是什么?作者授权。平台和刊社要获得作者授权,难在哪里?

作者维权,该!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网络版权是作者的当然权利。专家们认为,这是必须捍卫的。

王自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管理司司长):新技术产生的新的传播方式,你要有与之匹配的很成熟的规范,这个不现实。网络传播对版权保护制度形成了挑战,但是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是没有动摇的。

张伯海(中国期刊协会顾问):从传统媒体到现在的数字媒体,对著作权人知识产权实现理所应当的利益保护,这个准则都将永远一以贯之。这是一个法律原点。

沈仁干(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作者不仅有表达思想的自由,而且有选择谁来发表我的作品的权利。

而作者方,更是有一肚子话要说。在作者看来,他们是最弱势的群体——辛苦码字,却只拿到很少的稿酬。针对平台和刊社的现行做法,他们的言辞不可谓不犀利,然而也透着深深的无奈。

郭雪波(作家):我们作家,是这个产业金字塔的最底层,无处伸冤,也没法对抗洪水般的侵权。

胡伟(作家):都说我们作家要淹死在盗版的海洋里。版权保护是我们今天强调提升中国的软实力、提升国家文化产业的一个重大危机时期,目前我们没有走通。

连谏(时尚类杂志撰稿人、知名作家):未经授权就拿去销售,那肯定是不尊重作者了。这就好比作者地里产出去的东西,他不征得作者的同意也不知会一声,就拿去卖了,而且也不给作者银子,这是掠夺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其实写字的人很可怜,写了需要被发表,而期刊又大都如此,作者就算心有忿忿,大多也选择了忍耐。就中国眼下对文化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作者以写作谋生,是件很辛苦很憋气的事,侵权现象这么多,逐一打官司耗时耗力不说,也太剥夺作者的创作精力。

平台被罚,屈?

类似龙源这样的数字期刊平台,也许是整个事件后最受“伤害”的,要他们获得作者授权,实际操作起来非常难。

张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著作权使用许可已成为数字期刊行业发展的瓶颈。一种期刊一期作者就那么多,让数字平台再去得到作者许可,实际上是无法操作的。一一获得授权许可成本太高,平台和期刊都没办法做到。

卢东(万方副总裁):跟作者签约获得授权不是不可为,可为,但是时效性有问题,等到一一获得授权了,可能期刊全部成为过刊了。

汤潮(龙源网总裁):网络环境下期刊版权有其特点和特殊性。第一:期刊涉及的作者数量大。以龙源期刊网为例,签约的3000 多种期刊杂志,每一期作者的数量高达数万人。第二:期刊的时效性较强。大部分期刊的出版周期是月刊,还有很多是半月刊和周刊。在这么短的时间面对如此海量的作家,如果要求和每一个作者重新获得直接授权是不可能做到的。

何况,由于本身机制的缺乏,平台就算“很希望把收益返还给作者,但是有时候不知道怎么给作者”。(汉王科技资源部总经理陈少强)

刊社无责?错!

龙源事件中,作者只告了龙源,没告刊社;龙源也没有要求追加被告。但是,这不意味着刊社就无责。事实上,平台是与刊社签约,而且协议里基本都明文规定“刊社需拥有作者的网络版权”,许多刊社签了约做出了承诺,实际上却没有获得相应授权。

对此,很多刊社的解释是:作者太多,无法一一联系;有的投稿作者甚至根本没有固定地址,刊社力量有限,操作困难。

对此,作家连谏不以为然。

连谏:刊社首先应该解决好了和作者的利益分配才有资格跟网络平台谈利益分配问题。刊社作为初发作者作品的媒体,肯定有作者的联系方式,关键是看他们愿意不愿意去做。

纸版媒体养活不了自己就应该倒掉, 而不是靠盘剥作者活着,养活不了自己的纸媒存在本身就是荒唐。如果刊社分给作者的收益太少,作者可以不同意,这就像农民地里的庄稼,买家出钱少得可怜,农民有权利拒绝卖它。

沈仁干也认为,刊社首先得清楚自己有无这样的权利,再给平台授权。

沈仁干:信息网络传播这是法律授予作者的权利。每个期刊社要清楚自己有什么权利,然后跟作者约定你投稿到我这个地方来,必须让我享有信息网络数字化传播的权利。如果他同意了,他投稿,不同意不投稿。期刊社一定要注意不能够把你没有的权利授予给网络,如果你授予给网络,那你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汉王科技资源部总经理陈少强则一语道破,刊社目前积极性不高,是因为没有赚到钱。他呼吁,数字出版还处于发展期,需要彼此共同维护。

陈少强:沈浩波说了一句话:数字出版这块骨肉还没有长出肉来,大家不要急着取咬。作者觉得数字出版比以前热了很多,期望值很高,但其实目前来看几家数字期刊平台并没有赚到特别多钱。经济杠杆是最合理的一个杠杆,通过这个合作能赚到很多钱的时候,再难刊社也会去做的。

数字出版出于爆发的前期,刊社平台需要一起投入,不是你把希望寄托在我身上,我把希望寄托在你身上。谁单独迈出这一步,都很难。有共同目标和远景,进展会快很多。

破解:各方如何作为?

方法一:推动改法、立法

寻找解决办法,首先被审视的是“法”本身。2006 年5 月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条例》是目前司法判决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依据,但随着网络出版的飞速发展,已经有不合时宜的地方。

童之磊(中文在线总裁):在过去的十年,我们中文在线反复考虑的问题就是版权问题。任何一个产业环境,在立法的问题上需要有新的调整;如果不能调整,就可能存在条例解释方面的问题。

汤潮:这个法规的基本精神是正确的。但我认为这个条例的内容过于笼统,在实践中有就出现了很多模糊性。

卢东(万方数据资源总监):期望国家能尽快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制定新的适合网络期刊的稿酬标准。相比于大部分小的免费网站,我们在版权保护方面更有保障,如果长期按先行的标准来操作,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是模糊的,我们将不可持续,大家觉得这是未来的定时炸弹,无法从根本上形成良性循环。

但是,正如总署版权司司长王自强所言,立法相对滞后是正常的。盛大文学首席版权官周洪立、《传媒》杂志社社长周志懿等人也均表示赞同。而推动改、立法,显然又非一日之功,虽然总署已经在重点部署。中国期刊协会会长石峰建议,在保护权益人权利的前提下,应该允许有个缓冲的过程,让这个行业能平稳过渡、健康发展。

这个过渡期,如何度过?

方法二:刊社发布要约刊社是最直接接触作者的源头。在所有接受本刊访问的被访者中,通过刊社在每期杂志版权页向作者发布要约,被公认为是目前相对可行的办法之一。

张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期刊社有众多作者,要获得作者权利,应当采用法律允许的方式,期刊社在征稿启事中,发布面对作者的要约,内容包括:采用稿子的条件,稿子的使用方式,不仅包括印刷出版发行,还有数字化的网络传播;可以是自己使用,也可以代为作者转给他人使用,稿费的支付标准及方式等。要约就是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一方提出的条件,这些条件都很明确,另一方只要对这个条件作出同意的表示,合同就成立了。要约、承诺都是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的。

王自强:杂志上每期都刊登投稿说明,最后让所有的投稿人都明白,如果不同意刊社的要约邀请可以注明不接受条件。作者如果不接受条件,刊社也可以考虑用不用此作品。

据本刊日前的抽样调查显示:94 家学术类刊社中只有仅有3 家发布要约邀请;48 家大众类刊物里,有9 家发布要约。整体发布比例仅有8%。

我们采访了几家已经有做要约的杂志。实际上,登出要约后,明确表示不同意网络版权的作者非常少。

周志懿(《传媒》杂志社社长):传媒杂志版权页上关于网络版权的声明,大概是2003 年-2004 年的时候开始做的。我认为这是期刊社应该具备的一个基本素质。自刊登声明六七年来,没有作者对我们特别提出只能在纸版上刊登不能在网络上刊登。相反,我们的作者基本上都是希望传播的渠道越多、传播得越广越好。

唐文华(陕西女友杂志社社长):根据期刊传媒的发展趋势和网络传媒发展的需要,从版权保护的法律角度出发,我们于2002 年开始在期刊上刊登关于版权声明的特别提示。此举是从版权保护角度出发,以为维护刊社和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实施的一项版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刊登特别提示以来,我们也遇到个别作者声明拒绝在网络上传播自己的作品内容,我们充分尊重作者的意见,通过与作者及时沟通协调,妥善解决诸类问题。

不过,要约本身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王自强司长指出,要约只适用于“投稿”,至于杂志社专门向作者的“约稿”,则另当别论。时尚集团网站总经理唐振一也介绍到,时尚系列杂志没有在版权页上发布相应声明,很大一个原因是其许多作者给予的授权都是有限的,有的图片作者甚至只给予杂志一次性使用权。对于这类杂志而言,只能单独签约。

清华同方副总裁、中国知网总经理王明亮也认为,仅有要约是不够的,最好仍然是与作者直接签署协议。

另外,我们检查了抽样调查中12 家刊社发布的要约,发现无一例外只是要求获得网络授权,却没有相应的给作者的权益说明,难怪会被作者称为“霸王条款”。而且这些要约说法各异,并无统一规范。接受本刊采访的多位被访人,也一致呼吁应该由协会牵头,建立统一、合理、规范化的要约文本。

但是,就算要约规范了,要约里也说清楚了怎么分作者利益,真正执行起来仍然不简单。

方法三:作者收入分成

分成要兼顾作者、刊社、平台的利益。分成不仅是个说法,也是个技术活儿。说法要明白,操作起来也要可行,要让作者真的能分到钱。

周洪立(盛大文学首席版权官):授权前移(要约)只是解决期刊版权问题措施之一,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要考虑期刊作者收入分成的问题。这个问题非常复杂,每家刊物都没有办法解决,建议在期刊协会和相关版权机构的参与下,提出解决办法。基本的原则是,谁的文章被阅读了就向谁付稿酬,这要有一套技术软件来支持,标准也要统一制定。至于期刊和作者的分成比例也要相关部门一起讨论来确定。收益相关方包括:文章作者、期刊编辑部、渠道运营商,比例要在期刊协会的主导下,大家一起来确定。

汤潮:网络阅读透明清晰,每一次阅读、任何地方的阅读都是可以被量化和计算的。即使内容经营企业同作者出现了版权纠纷,也应该按照实际的损失来统计和计算。为了保证著作权人的利益,不但可以通过密码等技术手段进行透明化的随时查询,还可以通过法律约定甚至通过第三方的认证和检测来保证发行销售的真实性。

其实,不光是在计算平台、刊社、作者收入分成的时候,离不开技术手段的统计,实现网络版权的保护在很多方面都需要技术的支持。如中文在线总裁童之磊所言:“大多数权利人给你的授权有一定期限的,到期了你必须下线,但是当你做海量内容的传播时,这是非常有挑战的,必须靠技术手段解决问题。”

方法四:发挥协会的第三方机构作用中文在线总裁童之磊提议建立一个第三方的平台:“数字出版时代,读者希望看到海量内容,而海量内容做版权保护挑战是巨大的。我们想,能不能通过一种机制搭建一个平台,让别人都发布到这个平台上来。通过这样一个中间平台,再统一授权。”

汉王陈少强也赞同发挥“第三方”的作用,并强调作为内容平台企业,应力求收益的公开透明:“有一个公共的第三方平台是最公正平台和交易平台,公信力会很强,第三方就像公证处一样,不能是交易平台,只是见证里面的交易过程。而作为我们平台,也要把收益公开化,透明出来,你给了刊社多少钱,刊社是不是给了作者,不要搞个糊涂账。数字化时代,做到透明不难。”

谁来构建这样的第三方平台?行业协会被寄予厚望。

还有人建议行业协会牵头来成立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协调机构”。即在版权纠纷产生之后、诉诸法律之前,由该机构向当事各方协调解决。

方法五:灵活的版权运营方式

在日本和欧美,出版社与作者之间基本上是一次性买断版权,从而支付给作者的稿酬也会非常高。目前中国的期刊社,稿酬水平普遍偏低,难以仿效。

另外,盛大文学目前推出一种全版权运营模式,作者一次签约,往往囊括后续的多种可能的版权形式(出版、网络、电视等等)授权,盛大也承诺全方位开发作者作品,从而既解决了版权纠纷,也拓展了盈利空间。周洪立介绍:“盛大文学大力推行全版权运营,全版权是我们版权运营的理念,我们同作者协商力争取得作品的全部版权,因为全版权容易产生最好的效果。但实际操作中,我们会按照跟作者签订的协议条款来执行。具体的说就是,我们取得了作者的哪些授权就运营哪些权利,没有得到授权的版权,我们不会擅自使用。这本身就是充分考虑到了版权所有人的权利。我们在其它平台上也同样遵循这一理念,尽量取得作者的更多授权,但这是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盛大文学不会擅自使用未经作者授权的作品。比如唐家三少作品的外文翻译出版权就在他自己手上。”

卢东(万方数据资源总监):可以用集体授权的形式来解决问题。类似之前频遭投诉的旅游业的一种做法:采用定期缴纳押金的形式规避风险。这一方面解决了行业门槛的问题,有实力的大企业才能入围;另外一方面,解决了海量的问题。

后续:龙源事件的影响和意义

问题一:同类平台得到什么启示?

周洪立:盛大文学是一家版权运营公司,因此我们更加重视版权的保护和合理使用。盛大文学正在建设中的云中图书馆除了包括大量数字图书之外,也包括相当一部分期刊和报纸。云中图书馆已经同多家期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了版权使用协议。龙源事件出现后,对我们是一个很大的提醒,使我们认识到版权问题的复杂性,以后再与期刊合作时,我们必须首先考虑到这些期刊是否拥有全部的版权。接下来我们会与各家期刊进行进一步讨论,确保合同的合法性,确保这些期刊的内容得到了作者的授权

陈少强:尽可能让我们合作的伙伴,在征稿的时候告知著作人关于网络版权的授权和使用,但是也需要时间。原则是去保证产业链里面每个环节的利益。另外,作者、刊社、平台各方面版权意识都要加强。

卢方:我们现在要保证跟刊社签约里注明网络出版授权,并督促刊社发布要约邀请。

据本刊了解,近期万方、知网、龙源、汉王等各大平台都加紧了要求刊社发布要约的力度。

问题二:龙源事件会产生示范效应吗?

周志懿:龙源事件对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引起了相关部门和行业的广泛关注,在这个意义上,龙源做出了贡献。龙源事件会成为期刊数字化出版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但还不会产生示范效应。多数作者不会这样去做。也不会给整个行业带来特别大的破坏。

一位律师也与其持相同的观点。该律师认为,若真的出现这样的群体性案件,法官当考虑公平性,在判罚上有所取舍。

对话汤潮:我为什么甘愿被拘?

6 月24日,在龙源事件过去将近一个月后,风暴中心的龙源网总裁汤潮接受了本刊专访。汤潮的此次被拘留,在他看来,是一种“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主动选择,有某种悲壮色彩。虽然这种说法一定会引起许多人的不以为然。

CPA:龙源以前遇见过这样的事情吗?

汤:这是我们第一起版权官司。我们本可以息事宁人,照规定赔了。但我不想这样。版权问题处理不好,会给我们国家的数字内容产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因为我们的真正竞争是同西方软实力的竞争。与传统出版相比,我们与西方数字出版的起点是一样的,无太大差距的,我们不能输在版权这个起跑线上。

现在对应的有两个法规。一是2006 年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我认为信息网络传播包含三大部分,网络出版、网络发行、网络传播,这三个概念非常不一样,但这个法规都统而概之。这就导致了这次判例,实际是将龙源定义为网络出版,然后按稿酬来计算应该付给作者的权益。而我认为,这个案件涉及的内容作品属于网络发行平台。这是执法理解的问题。

二是2002 年的《互联网出版暂行规定》。这个规定里,定义所有在网络上刊登的内容,都属于网络出版。这是荒唐的。而且实际上对于获得网络出版权资质的要求比传统出版还要高。这个法规8 年来很难实施,证明是不实际的。

关于这两个法规,首先我觉得需要修改。法规要适应新变化新需求,现在数字出版发展这么快,一个2002 年的暂行规定,能一直用到现在,本身就不合理。而条例,我认为就不应该独立存在。如果是重新出版,刊社需要获得作者的重新授权;但若还是作为杂志一个整体品牌来销售、传播,我认为无需重新获得授权。这个事情的重点,不是授权,而是收益。数字出版将刊社的利益扩大了,我们如何来计算作者的收益。我认为比较科学的,是按发行量来计算,类似于版税。比如说,平台将杂志发行收入的20%给刊社,10%给作者。龙源的销售模式是按本销售,按篇计费,这种模式可以具体到每一本刊、每一篇文章的阅读频率,从而可以精确计算出应该付给作者的报酬。

CPA:西方是什么做法?

汤:西方多是一次性买断。我在海外也出过书,当时出版社给我的协议,关于授权列了一长串选项,如果你不同意,可以划掉某项,那出版社也可以相应减稿酬,或者不合作了。总之规定得非常具体。

不过图书与期刊还不太一样。期刊的更复杂。像Zinio 也是数字杂志发行平台,它的做法就是,与杂志签订一个授权发行协议;杂志社付给Zinio 制作费、发行费,然后双方利润分成。

但是中国的刊社,没有这样的费用预算,一般不可能付给平台制作费、发行费,所以我们在分成比例上可能就要低一些。

CPA:您怎么看要约?

汤:要约其实某种程度上,也是霸王条款。通常杂志社的声明里,只说了要获得作者的网络出版授权,却没有说明如果获得收益,将给作者什么样的回报。如果能加上相关的说明,才是完整的。但目前的收益规模还不大,具体到每篇文章的确很有限。

CPA:推动改法或立法,都是相当遥远的。目前情况下,龙源做了哪些自我保护的举措?

汤:一是要求各合作的刊社登版权声明。根据总署版权司和版权协会的建议,目前是可行的。现在已经有一半的刊社已经有这个声明了。也许将来没有刊登声明的杂志社,我们就不合作了。二是还没有刊登声明的的期刊和没有签约的作者作品,我们准备暂时从网上撤下来。

CPA:您当初有没有想过这个事件可能给龙源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比如,这个案例会有示范效应,带来更多作家模仿,群起而来告之?

汤: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反而可能会给行业带来毁灭性打击。做这件事,没有考虑自己个人的损失和影响。目的是从根本上就是希望引起大家对期刊数字版权问题的重视。即使对龙源的声誉和业务有一定的影响,也是暂时的。作者和客户最终会理解和尊重我们。真的到了案件群发的地步,那就不是一家的问题,那就是整个行业的问题,我们国家数字内容产业的问题。我相信政府会出面干预。

比如6 月21 日的会上,高院的一名法官说,他们接到一起案例,是某报起诉某网站7600 多个案子(一篇文章是一个案子);要真一件一件审理,恐怕他们十年也审不完。而且,真的会跟风模仿的作家,不会很多。

CPA:您对维权的作者怎么看?

汤:我一点不责怪作者,作者维权是正当的,我始终对他们保持尊敬。我希望的是建立规则,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否则最后真正受害的还是作者。作者只是对平台可能有误解。

CPA:哪类杂志面临的这种问题最大?

汤:文学类、文摘类等稿源以投稿为主的杂志。有些杂志以约稿为主,跟作者会提前有约定,这种问题会比较少。说到文摘类的期刊,当初国家是规定文摘类可以先摘后付费,所以才培养了《读者》、《青年文摘》等一批优秀文摘类杂志的成长。有人认为期刊的数字化在目前的情形下,政府也应该多扶持而非限制。

CPA:但这个观点很多人反驳,认为政府不应该干预,而应该交由市场来决定。

汤:是的。但我过段时间,也许会撰文对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作一些前沿性的探讨和挑战。比如,目前都认为知识产品“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不可撼动。如果认真研究还是有问题的。知识产品同其他私有财产有重要的区别。一篇文章作家发表之前当然必须尊重他的意愿,因为在发表前作者权利的核心问题更重要的是作者的“意愿”:我愿不愿意公布于众,我在哪里发表?但发表后作者的核心问题实际上首先是利益,包括收益和署名权。前一段的谷歌版权事件,其实我们认真研究会觉得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我也是反对谷歌的。主要不是版权模式,而是它的“渠道霸权”。它的垄断性倾向有可能会威胁到作者的根本利益。这样的霸权渠道应该收为国有,成为公用的非盈利的公共平台。

2018 年,也许是传统出版的最后时间。有人预测到2018 年,数字出版将全面超越传统出版。时间非常紧迫,这是我们中国的数字软实力能赶上世界、超越世界的唯一机会。

CPA:这个事件之后的您,生活有什么变化吗?

汤:没有什么变化,只是更加兴奋地思考问题,更加有紧迫感。

CPA:也许很多人对您的所作所为还是会有误解,认为您就是一个商人,没有您说的那么有“高度”。

汤:这没有关系。商人也可能是有高度的。我的目的就是想推动数字内容产业的法规完善,让中国的文化产业真正实现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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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时间:2011/4/6 14:59:01 阅览:475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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